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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 表演者的权利/万建中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

 

 

民间鼓舞鼓乐《山南鼓舞》

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艺,它存活于现实生活当中。记录下来的书面、影像及声音文本不可能是 的最初样式,因为它已流传了很长时间;也不可能是最后的样式,因为它还会继续展演下去。

采录者的署名,仅仅是对所记录文本,包括影像、录音及文字等作品拥有版权,而这些作品并不是真正的 。更确切地说,这些作品充其量仅仅是对 (表演)的再写和复制,任何再写和复制都是带有主观色彩和立场的,而不是 本身。

是一个地区广大民众所有的财富,是群体创作的,它既不署某个创造者的名字,也不为某个作家所私有,民众既是创造者、修改者,又是传播者、演唱者和听众。只有 的表演者、呈现者、实施者以及经历者即当地人才拥有其版权和所有权。在以前,这种权益对他们没有什么益处,因为他们不能限制别人对他们的录音、摄像和记录。而且,民众在表演和传播 时,大多数情况下是在经历一种独特的具有美感的生活,一般不会意识到自己在从事文艺活动。 在相当程度上就是民间生活,民间生活本身是开放的,不会拒绝局外人的参与、观察和采录。当然,有时 的表演者可以收取采录者一些费用,但这只能被当作一种劳务费,与 表演者的权益没有关系。

我国加入《北京条约》 ,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广大 表演者的权益没有保障的窘境。尽管 是传统的,没有创作者和署名权,但 的表演者是具体的,有名有姓,他们所秉承的 传统和所有的付出理应得到回报。表演者的表演专利、其录像发行权、复制权及其他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明确,从根本上肯定了广大 表演者和拥有者的崇高地位;承认 表演者的合法权益,是对 本身的尊重和礼赞,具有本质性的意义。故而对于 而言,《北京条约》是对以往相关法规的超越。此条约的履行和实施,旨在归还和维护广大 表演者应有的权利,必将大大激发广大民众传承和弘扬 传统的热忱,推动 可持续发展。

(作者:万建中,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民间文学研究所所长、kaiyun电子 全委会委员、中国民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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