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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

时间:2012年10月26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

国际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

(Societies Council for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Performers’Rights,简称SCAPR)

  国际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总部设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其宗旨是为世界各国的表演者权组织之间开展双边合作提供支持和帮助,确保各国的表演艺术家的经济权益能够在国内外均得到补偿。

  1986年,根据Paul Furst教授等人的倡议,SCAPR组织的筹备会议首次在维也纳召开。会后几年的工作重点为推动各表演者权组织之间签定互惠性的标准协定,并制定通过了该组织的《政策与指导方针》。

  2001年9月21日,奥斯陆会议正式宣布成立国际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并制定通过了协会的章程。国际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创始会员包括:奥地利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LSG)、克罗地亚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HUZIP)、捷克共和国表演者与音像制作人权利集体管理协会(INTERGRAM)、丹麦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GRAMEX)、法国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ADAMI)、芬兰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GRAMEX-FINLAND)、德国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GVL)、匈牙利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EJI)、冰岛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SFH)、日本艺能表演家团体协议会—表演家权利管理中心(CPRA-GEIDANKYO)、荷兰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SENA)、挪威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GRAMO)、罗马尼亚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CREDIDAM)、斯洛文尼亚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SLOVGRAM)、西班牙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AIE)、瑞典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SAMI)、瑞士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SWISSPERFORM)、英国瑞典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PAMRA)。

  国际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大会和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具体执行机构为以下工作组:合作与发展工作组、法律工作组、权利管理与双边协议工作组、技术工作组。他们分别负责对各自领域内的各种提议进行审核并确定为相应工作方针,以指导和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现有会员组织36个,另有5个联系会员。亚洲仅有日本和马来西亚加入了该国际组织。

  2006年3月,该组织与中国音乐家协会和马来西亚表演者集体管理协会在北京联合主办了亚洲表演者权益保障国际研讨会。

  (张锡海 编译)


(编辑:竞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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